丁五策?安夷之策
题解:孙武曰:“因地制宜,因势而变,乃制胜之道。” 此语乃行军作战之至理,推及边地治理,愈显深意、愈关紧要。
边地地处疆陲,各族边民杂居共处,世代繁衍,各族皆有其世代相承之婚姻嫁娶、财产继承、节庆礼仪、丧葬祭祀等习俗。此等习俗,深植各族文化之根,关乎边民之信仰、情感与尊严,乃各族边民身份认同之核心。
若无视民族之异,强推划一之制、独行单一之规,轻忽乃至否定少数民族之习俗,则必致民心相悖、嫌隙滋生,激各族之矛盾,动边地稳定之基,难成治边安边之伟业。
边地之安,在于顺俗;夷民之服,在于存异。故立顺俗安夷之策,循孙武“因地制宜,因势而变”之制胜睿念,秉“和而不同、宽仁待夷”之治边准则。
明定对少数民族婚姻、继承等诸类习俗,凡不违大吴律法、不害社会秩序、不损他人合法之益者,一律许其保留、不予干预,敬各族边民之习俗选择与文化信仰。
令司法卿主动研习各民族习俗,熟知其文化禁忌、行事规范、价值之念,审理涉少数民族相关案件时,兼大吴律法与民族习俗,灵活处置、审慎裁决,避因习俗之异致误判、激矛盾。
此举显朝廷宽仁之治,敬民族之异、容文化之繁,聚各族边民同心,成“顺俗而安夷,和而不同”之治边目标,固边地各族团结之基,铸边地长治久安之屏障。
顺俗者,顺民心也,非顺陋习也;安夷者,安边疆也,非安乱源也。此策之妙,在以宽仁之心待各族,以务实之举顺其俗,以律法之尺规范之,以融合之策凝聚之。
司法卿熟稔各族习俗,不妄加干预、不徇私偏袒,以适配之法解纠纷,使边民亲见公正、暗感温情;部落长老主动传扬良俗、摒弃陋习,引边民守规向善,使习俗成凝聚族群之力、非滋生矛盾之由。
各族边民因策而相知、因俗而相融,无族群之隔、习俗之嫌,唯有助人互助、同心守边之谊。
边地之固,在各族同心;各族同心,在俗得其所、夷得其所。顺俗安夷之策,非一时之权宜,乃长效之治道;非表面之举措,乃深入骨髓之治理理念。
其使草原之牧歌与田埂之耕声相映,使各族之习俗与朝廷之律法相融,使宽仁之风吹遍边地每一处角落,使团结之根深植各族民心之中。
火把节之光,照见者非独欢庆之容,更有各族同心之前路;草原婚礼之礼乐,奏响者非独喜庆之章,更有边地安宁之赞歌;集市之往来,传递者非独物产之易,更有各族交融之深情。
顺俗宗旨
顺俗安夷之要,首在明宗旨、定初心。
宗旨者,立策之魂;初心者,顺俗之本。
若宗旨不明,则顺俗失向、举措失据,如逆水行舟,难达顺俗安夷、凝聚民心之效;若初心不固,则顺俗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甚者强行干预、背离民意,非但不能安夷,反激民族矛盾、离散民心,背离“顺俗安夷、和而不同、固边兴邦”之本怀。
顺俗安夷之宗旨,当以顺俗为核心、以安夷为目标、以宽仁为准则、以团结为根本,贯穿习俗界定、司法适配、习俗研习、纠纷处置、文化保护、长效保障之全过程,为本策之根本矩度、施政之行动纲领,不容毫厘之差、丝忽之怠。
以顺俗为核心者,守“因地制宜,因势而变”之念,敬少数民族习俗之多样性与独特性,不强求划一、不粗暴干预,许各族边民保留自身世代相承之习俗,显对民族文化之包容与敬重。
以安夷为目标者,借顺应习俗、敬差异之举,解民族隔阂、消矛盾嫌隙,使少数民族边民感朝廷之宽仁与关怀,安心扎根边地、安居乐业。
以宽仁为准则者,秉包容开放之心,待各族习俗一视同仁,不歧视、不排斥,兼律法底线与民族情感,成律法威严与民族包容之有机统一。
以团结为根本者,借顺俗安夷之举,聚各族边民之心,促各族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成“同心守边、共兴边地”之强合力。
顺俗核心原则
顺俗安夷之规,乃顺俗有序、安夷有效之关键,不可率意而为、随意处置,更不可背离律法、纵容陋习。
必以严谨之原则为支撑、为导向,以务实之理念为指引、为遵循。若无原则可循,则顺俗无序、举措失当,执行者无规可依、无矩可守,易生干预过当、纵容陋习、司法失当等弊,难达“顺俗安夷、和而不同”之核心目标。
其核心原则有三:一者曰“顺俗而不违律”,二者曰“尊重而不纵容”,三者曰“适配而不强制”。此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共构顺俗安夷之坚基,贯穿顺俗安夷全流程。
顺俗而不违律者,明定顺俗之界,对少数民族习俗,凡不违大吴律法、不害社会秩序、不损他人合法之益者,予以敬重、许其保留;凡背律法、害社会、损他人权益之陋习,坚决制止、规范,不纵容、不姑息,守律法底线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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