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张主任?找志愿者核实李有福老人的情况?”
物业打来的这个电话,像一根冰冷的针,瞬间刺破了林溪因省检立案而升起的短暂振奋。一股寒意顺着脊椎蔓延开来。
太巧了!吴桐他们下午才伪装成“社区志愿者”接触了老李头,晚上就有“社区主任”找上门来?而且点名要核实李有福的情况?这绝不是巧合!
是试探?还是陷阱?周海涛的动作,快得令人心悸!
“苏梅女士不在家。我是她朋友,暂时借住。请问张主任有什么事?可以转告。”林溪尽量让自己的声音听起来平静自然。
“哦,是这样,”物业人员转述道,“张主任说,他们中心刚接到街道通知,要对白天志愿者回访过的几位困难老人进行‘复核’和‘重点帮扶’,需要和当时的志愿者沟通一下具体情况,尤其是李有福老人的…呃…‘精神状况’和‘表达内容’,确保信息准确。他说事情比较急,希望志愿者能下来一趟,或者…他上去找也行?”
“复核”?“重点帮扶”?“精神状况”?“表达内容”?
每一个词都透着精心设计的虚伪和阴险!这分明是周海涛派来的人!他们想确认吴桐他们的身份,想打探老李头到底说了什么,甚至…想顺藤摸瓜找到林溪!所谓的“上去找也行”,更是赤裸裸的威胁和试探!
林溪的大脑飞速运转。绝对不能见面!更不能让对方上来!
“抱歉,志愿者做完回访已经离开了,联系方式也没留下。我只是借住的,不清楚具体情况。如果社区有需要,请直接联系养老服务中心或者街道办吧。”林溪果断地回绝,然后不等对方再说什么,直接挂断了电话。
她立刻用加密软件联系吴桐:
【林溪】:吴导!紧急!疑似周海涛的人冒充社区主任,找到物业打听你们(志愿者)和李有福的情况!目标可能是确认你们身份和打探老人说了什么!甚至可能想找到我!你们立刻更换住所!切断与白天行动相关的所有联系!销毁或加密一切影像资料!注意安全!老李头那边可能也有危险!
吴桐的回复很快,带着一丝后怕:
【吴桐】:收到!我们已转移!设备资料全部加密备份后原始文件已物理销毁!放心!你也千万小心!对方疯了!
处理完吴桐这边,林溪的心依然悬着。老李头夫妇的安危是她最大的担忧!周海涛的人既然能冒充社区找到这里,就一定能找到柳树湾的老李家!他们会对老人做什么?
她再次联系方晴,将冒充社区的情况和老李头的危险处境告知,恳请她无论如何想办法,协调警方(非郑刚势力)或可靠力量,对老李头家进行暗中保护或巡逻。
【方晴】:情况太恶劣了!我立刻联系市检察院侦监科!看能否以保护关键证人为由,协调市局督察或异地调警!但需要时间!你务必藏好!
时间!现在最缺的就是时间!省检的办案人员正在路上,但周海涛的屠刀也可能随时落下!
林溪坐立不安。她必须做点什么!不能眼睁睁看着老人陷入危险!
一个念头闪过——利用周海涛声称的“录像”!既然他要用“录像”来证明“自愿”,那是否可以…反将一军?
她立刻打开电脑,开始搜索关于“诱导性录像”的法律判例和专家观点。很快,她找到了几个关键点:
1. 录像并非万能证据: 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经过剪辑、录制环境是否对当事人构成心理压力等,都会受到严格审查。单一录像不能完全证明“自愿”,尤其在有其他证据(如无效协议、受害者控诉)表明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
2. “自愿”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的“自愿”,要求当事人是在充分理解协议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且未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仅仅有签字的画面,不代表实质自愿。
3. 举证责任可倒置: 在涉及欺诈、显失公平等案件中,如果原告(受害者)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协议存在重大瑕疵或可能受欺诈,举证责任可部分转移到被告(欺诈方),要求其证明“完全自愿”的真实性。
林溪的思路逐渐清晰。周海涛的“录像”是把双刃剑!他敢拿出来,就要承担被质疑和反证的风险!
她立刻着手起草一份《关于李有福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意见书(初稿)》,核心观点:
1. 协议本身无效: 详述甲方主体缺失、无村委会签章、丙方不合法等程序硬伤,论证协议自始无效。
2. 质疑“自愿录像”: 指出录像可能存在的剪辑、选择性录制、录制环境胁迫(如多名工作人员在场施压)、当事人(老人)理解能力受限等问题。强调单一录像无法证明实质“自愿”。
3. 提出反证: 列举老李头亲口控诉的视频音频(显示其事后清醒认知被欺诈)、无效协议文本(证明显失公平)、村长录音(指认周海涛诱导模式)等证据,形成对“自愿”录像的强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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