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朝(266年—420年)分为西晋与东晋,其法律法规体系上承曹魏、下启南北朝,具有重要的历史过渡意义。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晋律》**(又称《泰始律》)为核心,同时辅以令、故事、式等法律形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下是晋朝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 **一、法律体系的核心:《晋律》**
1. **制定背景**
司马昭执政时期,鉴于汉律、魏律(《新律》)过于繁杂,命贾充、杜预等重臣修订法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268年)颁布,史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较汉律(60篇)和魏律(18篇)更为精简。
2. **主要特点**
- **“刑宽禁简”**:删减冗余条文,减轻刑罚,体现儒家“仁政”思想(如废除部分肉刑)。
- **篇章结构优化**:将魏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律首,作为总则;分则篇目调整为《盗律》《贼律》《诈伪》《告劾》等,逻辑更清晰。
- **礼法结合深化**:首次将儒家伦理正式纳入法律,如“准五服以制罪”(根据亲属关系远近定罪量刑),成为后世法典的重要原则。
3. **法律解释的权威化**
杜预、张斐等为《晋律》作注,阐释律文精神与适用标准,经朝廷批准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张杜律”,此举提升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 **二、法律形式的多元化**
晋朝法律形式除“律”外,还包括:
- **令**:规定国家制度和行政规范,如《晋令》40卷,涉及官制、户籍、田赋等(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 **故事**:即判例或官方成例,补充律、令的不足(如《晋故事》30卷)。
- **式**:关于公文程式、行政细则的规定(后世“式”的雏形)。
### **三、主要法律内容**
#### 1. **刑事法律**
- **罪名**:沿用秦汉以来的“十恶”前身罪名(如谋反、不孝、恶逆等),新增“违制”“诈欺”等罪名。
- **刑罚**:确立“五刑”体系(死、徒、笞、罚金、赎刑),废除宫刑,减少肉刑;贵族官僚可通过“八议”“官当”(以官爵抵罪)减免刑罚,体现等级特权。
- **原则**:“准五服以制罪”(亲属相犯,服制越重,处罚越重)、“累犯加重”“数罪并罚”等。
#### 2. **民事法律**
- **户籍与身份**:严格区分士族、庶族、奴婢的法律地位,士族享有免役、荫客等特权;推行“土断”政策(整顿户籍,限制流民)。
- **婚姻家庭**:维护父权、夫权,规定“一夫一妻多妾制”,离婚以“七出三不去”为原则;禁止良贱通婚,士族联姻需门当户对。
- **物权与契约**:保护土地私有(如占田制下的土地分配),规定买卖、借贷、租赁等契约需经官方“公验”才具法律效力。
#### 3. **行政法律**
- **官制**:确立三省六部制雏形(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规定官吏选拔(九品中正制)、考课(“上计”制度)、监察(御史台)等制度。
- **经济法规**:推行“占田制”“课田制”,规定士族、平民的占田限额;统一度量衡,规范盐铁专卖(西晋初期一度放松,东晋后加强)。
### **四、司法制度**
- **中央司法机关**:
- **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下设正、监、平(“廷尉三官”)。
- **御史台**: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如“风闻奏事”)。
- **尚书省**:设“三公尚书”“都官尚书”分管司法行政与刑狱。
- **地方司法**:州、郡、县三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士族垄断地方司法权,审判常因人而异。
- **诉讼程序**:原告需提交“诉状”,被告可答辩;允许“直诉”(越级申诉,如登闻鼓);刑讯逼供仍被允许,但限制拷打次数。
### **五、晋朝法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1. **承前启后**:《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完善的法典,其篇章结构、礼法结合原则为隋唐律典(如《开皇律》《唐律疏议》)奠定基础。
2. **士族特权的固化**:法律明确维护士族门阀制度,导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社会不公,加剧阶级矛盾。
3. **文化融合**: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如北魏)借鉴晋律,推动法律文化的民族融合。
### **六、局限与衰落**
- **阶级不平等**:士族特权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庶民、奴婢权利被严重剥夺。
- **执行混乱**:东晋时期,地方割据、战乱频繁,律、令常被滥用或废弛,“故事”(判例)的作用超过成文法。
- **门阀干预司法**:士族豪强操纵司法,甚至私设刑堂,中央司法权威削弱。
总之,晋朝法律在法典化、儒家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是中国古代法律从“汉律”向“唐律”过渡的关键阶段,但其维护士族统治的本质也埋下了社会动荡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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