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案发经过:从失踪到真相大白
8月30日上午8点27分,张某达的合作伙伴张文(化名)接到张某达的电话,称贷款已经办下来了,只需要签字领钱,让张文带上材料到李国鹏家碰面,然后一起去银行办理手续。
张文按照约定时间赶到李国鹏小区外,拨打张某达的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无法接通,另一个显示关机。此时,李国鹏开车从小区出来,见到张文后称可以先送他去银行。张文虽然感到有些奇怪,但还是上了车。
到了银行后,张文等待许久仍然不见张某达踪影,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法接通。张文意识到情况不对,立即赶回李国鹏小区,并向周边打听张某达是否来过。10点左右,李国鹏再次出现,以银行经理正在急着见他们为由,又把张文送到银行。但张文发现,李国鹏说话颠三倒四,神情非常奇怪。
张某达平时电话从来不会关机,而李国鹏的行为又如此诡异,张文心中的疑虑越来越大。11时许,张文向警方以张某达失踪为由报了警,下午又再次报警,怀疑张某达被绑架或杀害。
接到报警后,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警方根据报警人提供的可疑线索,立即分析研判,及时调取监控并开展走访调查。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警方发现张某达于8月30日早上8时12分进入了李国鹏所在的小区,此后再也没有出来。而李国鹏却一直声称没有见到张某达,这引起了警方的高度怀疑。
8月31日凌晨,警方将李国鹏带回调查。经过审讯,李国鹏很快就交代了为逃避债务,伙同白某锴、徐某辉、张某楠、尹某乐将张某杀害并分尸的犯罪经过。
随即,警方立即采取行动,于8月31日下午,先后将另外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让办案民警意想不到的是,这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三、案件调查:警方的细致侦查与证据收集
3.1 现场勘查与证据提取
警方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在李国鹏家中,警方找到了张某达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书证。这些证据成为了证明李国鹏与张某达之间债务关系的重要物证。
在李国鹏家中及私家车内,警方提取到了被害人张某达的血迹。这些血迹经过DNA鉴定,确认属于张某达,成为了证明李国鹏作案的关键证据之一。
更为重要的是,警方在包裹张某达尸块的塑料袋上,提取到了李国鹏、白某、小徐、小尹、小张等人所留的生物检材。这些生物检材的发现,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支持。
3.2 证人证言与调查走访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还收集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张某达的妻子董女士、合作伙伴张文等人都提供了重要的证言。他们详细描述了张某达失踪前后的情况,以及与李国鹏交往的经过。
张文作为关键证人,详细讲述了8月30日当天的经过。他的证言不仅证实了张某达的失踪时间和经过,还揭露了李国鹏在案发前后的异常行为,为警方的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此外,警方还走访了李国鹏的同事、邻居以及几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全面了解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这些调查工作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丰富的背景信息。
3.3 技术手段的运用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警方充分运用了各种技术手段。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警方确定了张某达进入李国鹏小区的时间,以及李国鹏在案发前后的活动轨迹。
通过对李国鹏和张某达的通话记录分析,警方发现了两人之间频繁的电话联系,以及李国鹏在案发前后的异常通话行为。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4 卫城粘的调查与保护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特别关注了4名涉案卫城粘的情况。经调查,这4名卫城粘人分别是徐某、张某2、尹某、李某1和白某,其中徐某、张某2、尹某、李某1时年均不满石肆,白某时年石肆碎。
四、司法审判:从一审到死刑复核的全过程
4.1 一审判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
2019年8月2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鹏为逃避债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国鹏蓄谋策划、教唆指使多名未成年人两次实施犯罪,杀人分尸,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国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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